统税又称统捐,是清末征收的一种货物税,属厘金范畴。“统税局”则是负责征收统税的专门机构,直属户部。晚清厘金制度流弊丛生,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。《辛丑条约》签订后,清政府为偿还庚子赔款,试图采取裁撤厘金改办统捐等办法,解决眼前的财政困难。所谓统捐,就是将货物从产地起运,在途径的第一个厘卡,一次性缴足沿途各卡所需缴纳的全部厘税,后面的各局、卡,只需查验完纳凭单,不得重复征税。如此一来,既可避免扰民,又可防止税吏中饱私囊,并节省各局卡之冗费。
然而,自光绪二十九年(1903年)三月统捐开办以来,仅有厘金收数较少的陕西、甘肃等几个内地省份依令改办。而盛产土药的四川、湖北,以及厘金收益较高的沿海各省,害怕提高税率影响本地税收,迟迟没有实行。已改办统捐的几个内地省份,也因为创办新政耗资巨大,统税局每年所征税款入不敷出而陷入困境。鉴于此,清政府只得让权地方,令其自行征收税厘,户部插手地方税收的“统税局”很快名存实亡。
统捐因征收时间短暂,相关银锭铸额原本稀少,加之后世的熔毁改铸,留存至今已十分少见。此种“统税局”十两圆锭,锭型、戳式颇具陕西圆锭样貌,推测为陕西铸造,所见屈指可数,对于清代厘金制度及陕西地方财税史的研究,均具有宝贵的实物史料价值。
发表回复